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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3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7/11 来源:网络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18年7月10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规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务实、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制定。

  2 基本要求

  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2 自主验收应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为主要依据。

  2.3 自主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b)水土保持设施质量。

  c)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d)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2.4 自主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a)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手续完备。

  b)水土保持监测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c)水土保持监理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d)水土保持设施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成,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e)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要求。

  f)重要防护对象不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隐患。

  g)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满足交付使用要求,且运行、管理及维护责任得到落实。

  2.5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或者生产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备的资料应加盖制备单位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自主验收应制备的资料清单参见附录。

  2.6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资料应按规定保存,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2.7 涉及重要防护对象的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水土保持质量评定应符合SL336-2006的有关规定。

  2.8 水利水电项目移民安置或专项设施迁改建的水土保持设施可单独验收。

  3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

  3.1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由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编制。

  3.2 第三方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应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的格式要求,对项目法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效果情况和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作出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结论,并对结论负责。

  3.3 第三方评价内容

  3.3.1 项目法人水土保持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a)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等手续完备情况。

  b)评价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

  c)评价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要防护对象月度影像记录保存情况。

  d)评价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e)复核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3.3.2 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完成情况

  a)复核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b)复核弃土(渣)场、取土(料)场选址及防护等情况。

  c)复核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等的实施情况。

  d)复核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相关验收资料。

  e)复核表土剥离保护情况。f)复核弃土(渣)综合利用情况。

  3.3.3 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情况

  a)评价水土流失是否得到控制,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是否正常、有效。

  b)评价重要防护对象是否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情况。

  c)复核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是否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要求。

  d)个别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不能达到要求的,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项目特点及相关标准分析原因,并评价对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的影响。

  3.3.4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a)复核水土保持设施初步验收、监测、监理等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b)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c)评价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3.4 第三方开展评价工作应采用资料查阅、走访、现场核查等方法,其中涉及重要防护对象的应全部核查。

  4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4.1 竣工验收应在第三方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前完成。

  4.2 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一般包括现场查看、资料查阅、验收会议等环节。

  4.3 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项目法人和水土保持+1+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方案编制、施工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项目法人可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等情况邀请水土保持专家参加验收组。

  4.4 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

  4.5 验收组应从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图中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查看,有重要防护对象的应重点查看。

  4.6 验收组应对验收资料进行重点抽查,并对抽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提出意见。验收组查阅内容参见附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4.7 验收会议

  a)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等单位汇报相应工作及成果。

  b)第三方汇报验收报告编制工作及成果

  c)验收组成员质询、讨论,并发表个人意见。

  d)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

  e)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不同意见明确记载并签字。

  4.8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竣工验收结论应为不通过:

  a)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b)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或补充开展的水土保持监测不符合规定的。

  c)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d)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e)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f)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结论为不稳定的。

  g)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h)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i)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4.9 项目法人按规范格式制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5 附则

  5.1 重要防护对象是指,级(含)以上弃渣场等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危害及隐患的工程部位。

  5.2 第三方是相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而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并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5.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5.4 生产建设单位和第三方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同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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